為什么食品事件總是不斷的發生呢?一個重要原因是,對危害食品者處罰過輕,其違規違法成本太低。如果一家使用地溝油的飯店被查處,結果罰款30萬元了結,飯店還繼續營業,而這家飯店的年營業額高達500多萬元,30萬元罰款根本不能對其造成“毀滅性”打擊。更為關鍵的是,繼續營業后,誰能其下次不使用地溝油?這樣的處罰就發生在我的打工地。半個月前,這家飯店被舉報使用地溝油,經查實處罰后只停業整頓了兩天,重新開業后生意依舊興隆。前去消費的人,有的可能不知道飯店使用地溝油,有的抱著善良的想法:已經被查處,以后該不會用了吧?
然而,現實中,許多食品事件的屢禁不絕告訴我們,在利益面前,人的趨利本性與道德自律的博弈,后者總是顯得蒼白無力,不堪一擊。三聚氰胺、地溝油的屢禁不絕便是有力例證。顯然,防止食品事件發生,靠道德自律遠遠不夠,也不現實。
既然監管部門難以監管到位,既然依靠商家道德自律總是無效,既然許多事實已經證明此前對造假者的處罰并沒能讓類似事件杜絕,就應完善法律,對現在已經發生、查實的食品事件相關責任人出重拳,施重典,進行嚴厲處罰。做到,罰款就要罰得害人者傾家蕩產,觸犯法律的就嚴懲不貸,并將其永遠“驅逐出境”,日后不得從事食品行業的任何經營活動。處罰結果向社會公開,接受公眾監督。只有如此,方能達到“罰一儆百”的“示范效果”,也才能程度凈化食品市場。